2025/11/21 行政院人權行動計畫說明會倡議全文

數位人權倡議前線

行政院於 2025/11/21 召開「制定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人權議題說明會——民間團體場次」,開放文化基金會參與本次會議,表達三點訴求: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跨部會協調機制、安全港與機關透明度責信報告。

OCF 會前書面意見

在「數位中介服務法」暫緩後,台灣對如何介入與管理網路內容,沒有統一政策框架。採取分散式立法,由各主管機關分別透過自身法規,處理網路上的違法或問題內容。目前在十大類型上有超過二十多部法規涉及網路平台管理,並且仍有相關修法持續進行中(如《食安法》)。

然而,各法規對平台業者的要求並不一致。偵測義務、通報程序、下架方式、免責機制等,因主管機關而異。部分法規只定義違法內容,未明確要求平台在接獲通報後必須下架(如《社維法》)。也有法規要求配合下架,但缺乏國際通行的安全港機制,導致平台業者即便配合處理使用者內容仍會受罰(如《家暴法》和《菸害防制法》)。

除了各法規要求不一致之外,內容是否構成違法、應採取何種下架方式,以及各縣市主管機關的執行力度,缺乏統一基準。同一類案件的開罰集中來自特定縣市,反映地方執法標準差異。也曾因地方機關不熟悉技術原理,出現誤封雲端服務網域(Azure)或通訊服務 app(Telegram)等案例。

立法與執行上缺乏多方利害關係人(業者、學者、非營利組織)參與,變相強迫平台需對使用者內容進行高度自我審查,因而限縮網路言論自由。為在維護言論自由與管理有害內容間取得平衡,建議採取三項措施:

  1. 參考已經過充分討論與檢視的 iWIN 模式,建立由多方利害關係人主導的業者自律機制,避免由各地主管機關直接裁定。

  2. 由網路與數位服務主管機關主導,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調適整合各法規與執行標準,使平台義務一致化,並與國際趨勢接軌,確立安全港與透明度揭露等原則。

  3. 相對於業者自律之透明度揭露,應同時建立行政機關的透明度義務,規範各機關需統計與發佈下架內容與索取使用者資料的統計數據,以提升公部門責信。

現場發言全文

首先,上一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建立獨立個資保護機關」尚未達成。

目前網路平台治理上,由不同主管機關各自立法,目前有超過二十部法規規範平台義務,規定與執法標準全都不一致。 數發部與 NCC 雖為名義上的主管機關,卻未看到立法與治理的實際職能角色。

過去一年出現多次因地方主管機關要求,誤封整個雲端平台與通訊 app 的事件; 執行上趨向逼迫業者對使用者發言進行高度事前審查,也沒有相對保護使用者言論自由的規定。 國內外多個業者配合下架,仍遭連續開罰累積上千萬。近日將對社會說明政府壓迫網路言論審查的問題。

目前的現況是使用者、業者、政府三輸。 網路言論自由受到更高的壓迫,也呈現在國際評分逐年下降的結果。

為在維護言論自由與管理有害內容間取得平衡,我們建議:

  1. 數發部與 NCC 需立刻站出來,主導建立跨部會法規協調機制,調適各法規的規範與各機關的執行標準。 立法確立安全港原則,緩解業者當下快要爆炸的法尊壓力。

  2. 同時呼應司改會的訴求,應著手網路言論自由保護專法,建立平台刪除內容的申訴回覆仲裁機制。要求政府各機關,需發佈封鎖下架網路內容,與索取使用者資料的透明度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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