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 2025/11/21 召開「制定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人權議題說明會-民間團體場次」,開放文化基金會參與本次會議,表達三點訴求: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跨部會協調機制、安全港與機關透明度責信報告。
OCF 發言全文
在「數位中介服務法」暫緩後,台灣對如何介入與管理網路內容,沒有統一政策框架。採取分散式立法,由各主管機關分別透過自身法規,處理網路上的違法或問題內容。目前在十大類型上有超過二十多部法規涉及網路平台管理,並且仍有相關修法持續進行中(如《食安法》)。
然而,各法規對平台業者的要求並不一致。偵測義務、通報程序、下架方式、免責機制等,因主管機關而異。部分法規只定義違法內容,未明確要求平台在接獲通報後必須下架(如《社維法》)。也有法規要求配合下架,但缺乏國際通行的安全港機制,導致平台業者即便配合處理使用者內容仍會受罰(如《家暴法》和《菸害防制法》)。
除了各法規要求不一致之外,內容是否構成違法、應採取何種下架方式,以及各縣市主管機關的執行力度,缺乏統一基準。同一類案件的開罰集中來自特定縣市,反映地方執法標準差異。也曾因地方機關不熟悉技術原理,出現誤封雲端服務網域(Azure)或通訊服務 app(Telegram)等案例。
立法與執行上缺乏多方利害關係人(業者、學者、非營利組織)參與,變相強迫平台需對使用者內容進行高度自我審查,因而限縮網路言論自由。為在維護言論自由與管理有害內容間取得平衡,建議採取三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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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已經過充分討論與檢視的 iWIN 模式,建立由多方利害關係人主導的業者自律機制,避免由各地主管機關直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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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網路與數位服務主管機關主導,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調適整合各法規與執行標準,使平台義務一致化,並與國際趨勢接軌,確立安全港與透明度揭露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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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業者自律之透明度揭露,應同時建立行政機關的透明度義務,規範各機關需統計與發佈下架內容與索取使用者資料的統計數據,以提升公部門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