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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ing Digital Rights (RDR)

RDR 既是由美國公共政策智庫新美國基金會 (New America) 所支持的獨立研究計畫,也是其致力發展的評估方法之名。RDR 的核心價值在於「公開透明(transparancy)」,認為數位服務業者應該充分揭露攸關使用者權益的相關政策與營運方式,各界才能檢視其是否充分保障使用者的數位人權。因此,RDR 期望能建立一套標準化且客觀的方法,並評估全球數位服務業者在營運時對使用者的人權保障程度。

RDR 與企業數位人權

自 2015 年,RDR 已發布六次企業數位人權排名。評估對包括來自歐、美、中、韓、俄等國具全球規模的數位服務業者,並做出為數位服務平台(社群媒體、搜尋引擎、電商)以及資通電信服務兩項全球公司排名。 最新的 2023 年全球排名可參考 RDR 官方網站。

作為全球倡議,RDR 已被一些重視企業數位人權表現的投資機構採納。在 2021 年, RDR 與超過 200 家投資機構參與的「人權投資者聯盟(Invester Alliance for Human Rights)」共同發表「企業數位人權責信的投資人宣言(Investor Statement on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for Digital Rights),要求數位產業承諾強化人權相關治理機制、最大限度地透明化政策、賦予使用者可實踐的個人資訊控制權,並且應考量演算法和目標式廣告造成的負面影響。

實證資料可以帶來更佳的企業數位人權表現!

RDR 認為,透過蒐集企業數位人權的客觀資料、對其表現提出評比,政府、消費者、公民團體等利害關係人皆可深入了解企業保障數位人權的情形,並近一步轉化為具體行動。政府可以更了解產業生態,提出更加保障數位服務使用者基本權益的法規;消費者也能有充分資訊,選擇盡職保障個人人權的企業產品;公民團體則有知識資源,可用於各種倡議行動。對於企業, RDR 排名也能在企業之間產生良性的競爭效果,使其為了獲得消費者信任和促進公共形象,發展出更加保障數位人權的經營模式,最終達到體數位環境中的人權責信獲得提升的成果。

實證資料可以帶來更佳的企業數位人權表現!

RDR 方法的特徵

基於公開透明的原則,RDR 方法僅分析企業「公開發布」、「公眾可得」的政策文件,例如官方網站上的服務條款、隱私條款、公司發布的永續(ESG)報告書等。這不僅確保了評估結果的客觀性,也讓 RDR 能從使用者的視角審視企業政策對其人權保障的程度。

至於評分方式, RDR 將企業的數位人權表現區分成三個面向:

  • 公司治理(Governance): 公司的治理機制、政策內容、營運方式等,皆應保障各種國際人權公約所涉及的隱私權與言論/資訊自由權。
  • 言論與資訊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formation):公司只能在合乎法律要件、比例原則、目的正當的情況下限制使用者的言論自由。在執行言論限制條款和商業(廣告)活動時,也應充分告知使用者相關規定內。公司也應公開其遵從政府言論審查的情況。
  • 隱私(Privacy):公司應當確實告知使用者可能影響其隱私權的個人資料搜集、處理、使用、剖繪及分享等行為。公司也應公開其遵從政府個資調閱的情況。
RDR 將企業的數位人權表現區分成三個面向

對前述三個面向,RDR 共測量 58 個相關指標,並對企業的政策的完整程度做出評分。這些指標廣泛地涵蓋了各個可能影響數位服務使用者人權的企業行為。OCF 已將這些指標完整翻譯成繁體中文,並以可經由此下載。